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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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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8 · 1224人看过
导读: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

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动产权的效力范畴。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组织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权利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并有权从事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相关的农牧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所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乃是农户依据其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签订相关合同而无偿获得的一种财产权益。鉴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严格地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享有,此种财产权益具有极为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质,因此,它并不具备可继承性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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