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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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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1650人看过
导读:要判断是否为恶意抢注,需考虑三因素:申请者有无追求不当经济收益的主观意图,是否使用非法手段抢先注册,以及是否成功注册为商标。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初步判断涉嫌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针对该问题,若需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必须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首先,申请者须具有明显追求不当经济收益的主观意图;

其次,申请者须确实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抢先商标注册行为;

最后,至少已经成功注册为商标,此为客观条件或事实特征。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只有当以上各要素都具备时,才能初步判断涉嫌构成了恶意抢注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恶意抢注商标危害有哪些

我们在此要向您明确表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确实违法。我国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时都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提前获取他人已经使用并且享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有权。

至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间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一旦商标主管部门调查证实其为恶意抢注的情况,将会禁止此类商标的批准注册。如果权利人因某些原因错过了商标公告期,未能及时提出异议的,则可以在商标正式注册后的五年之内,向商标主管部门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倘若商标主管部门经审查认定其确属于恶意抢注,便会宣布该商标为无效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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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某个商标权的申请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时,我们需要深入考察以下三个关键要素:首先,申请者是否具备旨在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之恶意动机;其次,其申请过程中是否采用了任何违反法律规范的方式以获取领先优势;最后,其商标申请是否最终得以核准并取得注册资格。对于涉嫌恶意抢注的判断,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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