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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监视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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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0 · 1902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诉讼中,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申请监视居住,这些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或无其他抚养义务者的唯一抚养人,或案件特殊性质需监视居住,或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继续监视居住。符合这些条件的涉案人员,可依法申请实施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监视居住吗

一、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监视居住

涉嫌犯罪且符合法定条件时,涉案人员可申请办理监视居住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申请进行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或无法独立生活的;

(2)处于孕期或正为其婴儿提供母乳喂养服务的女性;

(3)是无其他抚养义务者的唯一抚养人;

(4)鉴于案件特殊性质或案件办理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具可行性;

(5)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犯罪嫌疑人已被决定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程序及实践中,拘留这一术语代表着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等机构,在处理感知到的恶性紧急状况下,针对现发的犯罪行为或重要的可疑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力约束机制。

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关键环节在于,尽管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极端的强制手段出现,但它并非刑事责任实施的实质性方式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监视居住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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