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之司法管辖问题,首要考虑的是双方是否已经签署了具有法律效益且明确指定审判法院的管辖协议。
若存在这样的协议,则依据该协议规定的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
反之,倘若并未达成类似共识,那么将依照法律授权来敲定审判法院的归属,可见,被告的所在地法院必定拥有管辖权。
其次,对于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合同指向的履行地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
而当合同尚未执行时,如果双方已经事先商妥把合同履行地设定在任一一方在合同中设定的住所地,那么这个事先确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便同样享有对本案的审理权。
然而,如若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合同履行地法院便无法介入本案件的审理过程。
最后,若合同并未真正实施,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地也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区别较大,则须由被告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涉及到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类重要交通工具的运输以及各种形式的联合运输合同引起的诉讼案件,它们必须分别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点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运输合同纠纷效力怎么认定
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必须首先确认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权人的特定行为或者一定的事实的发生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的合同。此类合同成立后往往欠缺某些有效条件,若后来此条件具备了,则转化为有效合同;否则,也可能转化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从而自始无效。
其次,确认合同是否无效,如果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确认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变更或者撤销情形的,主要情形有: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合同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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