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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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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298人看过
导读:若债务在经营者变更前产生,转让者应负连带责任;若债务在变更后产生,则由承接者承担。购买者与转让者是转让行为的相对方,原店主与债权人则构成另一法律关系。但需注意,若转让协议中有代为清偿的条款,购买者或转让者可能需承担原店主债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债务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债务承担

假如所涉及到的债务乃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前即已产生的,那么转让者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反之,若是此笔债务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后才逐渐产生的,那么就应当由承接者来承担这部分的债务。

在此,购买店铺之人、转让店铺之人为店面转让行为中的相对当事人,而原店主及其债权人则构成了另一组相对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两者属于彼此毫不相干的两类法律关系。

然而,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在转让协议中是否存在代为清偿的相关规定,如若存在此类条款,那么购买店铺之人或转让店铺之人便有可能需承担起原店主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办社保流程是什么

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交:

1、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代扣后,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劳动者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直接去社保机构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债务承担”,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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