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
1.申请宅基地的同时在其名下不能存在任何其他类型的宅基地。
2.然而,关于宅基地的申请设定了严格的年龄条件,申请人需年满二十周岁且具备独立的经济收入,同时已与父母完成家庭分离手续者方可提出申请。
3.若遭遇国家因建设需求而需对您家土地进行征收或开发的情况,导致原有的宅基地消失之虞时,您可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使用,但请务必注意未曾选择通过等价交换方式补偿来获得新的宅基地。
4.当由于自然灾害如洪水袭击或其他人为灾祸致使现居房屋严重受损时,您可尝试在原住宅基地上申请重建住房。
5.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当其现有居住房屋无法继续正常生活使用时,也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用以新建房屋。
6.对于符合其他特殊条件的申请人来说(例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户籍迁移后返回原地却依然无宅基地可用),同样享有向政府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如何办
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的,被侵占人可以与侵占人直接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土地;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可以申请政府介入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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