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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4-02-23 22:57:04 浏览:342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安置房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证明、有关个人证明文件、安置单位有关文件等,当事人可以提交上述不同的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来办理安置房产的登记。
安置房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安置房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安置房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二、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安置房初始登记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产权的实际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产权所认定的登记情况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来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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