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童彬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从业10年,现就职于浙江省内规模较大,颇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办理了大量各种类型案件,目前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银行金融项目、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诉讼案件代理之外,童彬超律师还从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实践和研究,致力于将风险防患于未然,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童彬超律师将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您服务! 童彬超律师还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在法律援助、高校合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成果,于2019年被列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第一批次)成员,被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聘为法律实务导师,并受到杭州市律师协会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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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了。2、如果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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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虚假诉讼在当地的派出所报案,但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实际上根据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虚假诉讼是属于公诉民警的案件,所以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然后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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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上,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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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上,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主观上,只能是过失。3、客体上,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4、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