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黄轩律师,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非常熟悉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该律师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从双重视角分析、考虑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较强的专业辩护技能和非凡的应变能力,诚实、稳重、高效的工作作风深得客户好评。不仅如此,他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细节的关注,注重从证据入手,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其有口皆碑的职业道德和驾轻就熟的职业技能铸就了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和同行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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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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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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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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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