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丁磊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系统学习了管理学、法学知识。执业前曾为央企、民企在青岛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较为丰富的实体经济行业经验以及法律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专注于房产交易、交通事故、公司股权、合伙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与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等领域,在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领域亦有一定的优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及时防范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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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级行政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重大影响且复杂程度较高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确认发明专利权案、海关处理案以及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或者是各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其所在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力且复杂程度较高的各类案件。

行政诉讼的中院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审行政案的管辖权,主要负责审理以下四类行政案件:对于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行政法庭判决;由海关机构初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本地司法管辖区内重大且错综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诉讼,原告所在地(包括居所、常驻或受限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此规定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原告,确保其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有司法救济途径。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中,对各级政府行为应向中级法院起诉,其他行政机关行为则基层法院受理。管辖级别依行政行为的审核与争议处理决定。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行为发生地法院审理,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裁判。涉及人身自由案件,原告及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审理。不动产案件由土地房产所在地法院专属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