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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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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性质不同。2、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讲,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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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了。2、如果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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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