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黄轩律师,男,汉族,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非常熟悉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该律师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从双重视角分析、考虑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较强的专业辩护技能和非凡的应变能力,诚实、稳重、高效的工作作风深得客户好评。不仅如此,他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细节的关注,注重从证据入手,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其有口皆碑的职业道德和驾轻就熟的职业技能铸就了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和同行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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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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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其中,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形,应当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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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其中,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形,应当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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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其中,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形,应当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