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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等于“免死”吗

时间:2024.03.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死缓不等于免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如果在缓刑两年期间,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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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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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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