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
1、参与采购合同文本会签。2、物运达后,由采购部验收入查验数量和毁损情况,质检人员依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检验质量后,采购经办人员制作:“收货通知单”经会计签字确认后,交仓库人......
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 擅长民商事、合同类、公司类等案件与各类非诉讼业务。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执业理念 专注勤勉 胜兵先胜而后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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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书股东人数多时的书写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应当写明多方股东的基本信息,其他的还应当写明各个股东的具体的出资的数、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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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是有三项标准的,分别是:第一项是需要公司中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签订相关的持股协议;第二项是要求隐名股东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第三项是要求该隐名股东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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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隐名股东的责任是对公司的债务在其认缴的资本额度之内,承担有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的,同时,也是允许一人公司中存在隐名股东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也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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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隐名股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时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的,即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和公司未合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