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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方式

时间:2025.01.0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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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敬梅律师

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左敬梅,硕士学历,文理双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任中国法学会成员,知识产权诉讼专家。执业以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数百余件,在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及顾问咨询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主要业务范围 1、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专利行政案件(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等。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商标民事案件(商标合同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专利民事案件(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民事案件(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3、知识产权非诉讼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及修订,商务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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