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咨询该律师在审理涉及非法行医罪的相关刑事法律程序中,对于被指控犯罪行为人的刑拘期长短,通常须参照并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根据此部法律规定,对于被公安机关确认为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然而,若存在特定情形或理由,该拘留期限可酌情予以延长,最多可达三十七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条款并非专门针对非法行医罪而制定,而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
涉及到非法行医罪的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范畴,可能引发刑事诉讼流程中的拘留程序。然而,是否实际实施拘禁须依据案情的具体细节和进程而定。若涉案嫌疑人员或被告存在可能威胁司法调查的行为,如潜逃藏匿、销毁关键证据等,则公安部门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强制性刑事拘留。
非法拘禁罪,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它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了拘押、禁闭等手段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比如,为了满足私欲,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使其无法自由行动,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实际刑罚执行的行为表现非法拘禁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径。这种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延续性的行为,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着继续进行的状况,导致他人在特定时间段内丧失了身体自由,且没有任何中断的情况发生。
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界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尚未取得或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医师资格而擅自实施行医行为者;第二,个人在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便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人员;第三,在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期限内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人员;第四,未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第五,家庭接生员在接生工作之外,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其他医疗活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