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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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被追加为个人债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如需将欠债者的配偶添加至被执行人行列,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然而,欲将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必需满足如下几种情况之一:首先,债务的属性需要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所负有的共同债务,除非在夫妻之间已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权属各自独立,并且债权人都对这一协议知情并认可。

在法律程序中,一般不会直接让配偶成为被追责的对象。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夫妻共有债务,或者一方恶意转移资产来逃避负债,并且有确凿的证据,那么配偶可能会被追加追责。具体是否追加以及如何追加,司法部门会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财产的状况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的。例如,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的财产可能会被强制执行。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是否得到了双方的共同意愿等。

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文件,这可以证明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证明,这可以说明债务与夫妻双方的生活或经营有关;以及双方经济状况与债务合理性的资料,这可以帮助判断债务是否合理。这些证据将用于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便配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冻结的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