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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哪些情形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李** 河南-许昌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0.23 23:47:17 383人阅读

执行中哪些情形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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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能追加。

二是债权人能证明另一方分享了债务利益,即便以一方名义负债,也可申请追加。

追加要按法定程序,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同时,要防止滥用程序侵害配偶权益。

2025-10-24 06: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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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配偶实际分享债务利益,追加需按法定程序进行,且要防止侵害配偶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当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能证明另一方实际分享了债务利益,即便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也可主张追加。但追加要严格按程序来,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法院审查符合条件才会裁定追加。实践中,为避免配偶合法权益被侵害,不能随意滥用追加程序。若在执行中遇到是否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4 04:3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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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并追加;二是债权人能证明另一方实际分享债务利益,即便以一方名义负债也可主张追加。
2.追加需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则裁定追加。
3.为避免侵害配偶合法权益,实践中要防止滥用追加程序。建议申请执行人确保证据真实充分,法院严格审查申请,保障配偶的知情权和抗辩权。

2025-10-24 04:1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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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特定情形。若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或一方事后追认,此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即便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当债权人能证明夫妻另一方实际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也可主张追加。
(3)追加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同时,实践中要避免滥用该程序侵害配偶合法权益。

提醒:
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要确保证据充分,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案情结果有差异,建议咨询了解具体应对方案。

2025-10-24 02:2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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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债务性质。判断债务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有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二)收集相关证据。债权人要收集能证明夫妻另一方实际分享债务利益的证据。
(三)按法定程序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等待法院审查裁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0-24 01:05:05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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