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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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是当事人的说法、书信、实物、录像带、照片、电话录音、专业人士的看法、还有现场勘察记录这些东西。你看,电话录音这玩意儿就属于录像带的一种,所以当然也能当作证据来用了。不过,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这些证据可不能随便拿来当真事儿,得先查清楚是真的才行。所以说,要是你有个借钱不还的电话录音,而且里面说的事情清清楚楚、真真实实,又没被人动过手脚或者造假的话,那就能当作证据来用。

可以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离婚诉讼中的录音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必须遵循合法获取原则。所有证据需经过严格查证核实,确保真实可信。非法获取或违反法律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离婚诉讼中,录音可能被采纳为证据,但前提是必须合法获取并经严格查验,保证真实有效。非法途径获取的录音,无论多么有力,都不被法律承认,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法律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维护司法公正。

有效的录音证据要求符合以下三个要求:一是录音内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不能够采取安装窃听器等窃听方式取得;三是被录音的一方对录音内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就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