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务债权精选解答 > 诉讼中的债权允许进行转让吗

诉讼中的债权允许进行转让吗

时间:2025.07.1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1.诉讼中的债权可转让,这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只要债权不在性质、约定、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范围内,债权人就能转让。
2.转让债权时,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一般取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4.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总之,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抗辩权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一笔债权,该债权已处于诉讼阶段。小朱将此债权转让给了小胡,却未通知小李。之后小胡要求小李向其履行债务,小李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小胡认为债权转让已生效,小李应向自己履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债权人就可转让。本案中的诉讼债权通常不属于禁止转让范围,小朱有权转让。
2、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未通知小李,所以该转让对小李不生效,小李拒绝向小胡履行债务有法律依据。
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若小朱通知了小李,小李可向小胡主张其对小朱的抗辩。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