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立即咨询夫妻在遇到财务纠纷时,一般先通过协商来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状况,保护子女、女性和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裁决。在房产这一重要财富的分割方面,如果只有一处房产,可能会判决其中一方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同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适当的经济赔偿。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确认原则:1.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以及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超出日常需要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志,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婚姻期间内,两人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合法继承或赠予的财产(除非指定给一方),还有其他依法认定的共同财产。两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权利,日常家用处置具法律约束力。处置超出日常的财产需双方书面同意,否则擅自处置可能导致追索。善意第三方购得房产并完成登记,原所有人难以追回。但如造成经济损失,离婚时受损方有权索赔。
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应公平分享以下资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非遗书或赠与合同另有规定)。其他应共同拥有的资产也应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