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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时间:2025.07.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解除:
单位若能拿出充分证据,像招聘要求、考核标准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且无需补偿。
员工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也可解除。
但不能随意以“不符录用条件”解约,否则违法
2.劳动者解除: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告知单位,不用说明理由就能解除合同。
不过要做好工作交接,别给单位造成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试用期。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以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小朱认为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自己工作表现并无问题,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招聘要求、考核标准及劳动者未达标的材料。本案中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不能证明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其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小朱并无主动解除合同的意愿,若公司违法解除,小朱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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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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