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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86人
律师解析:
1.包容犯:
在拐卖妇女、儿童时,若奸淫被拐卖妇女,诱骗、强迫其卖淫或致其及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这些都算拐卖罪加重情节,不数罪并罚
2.数罪并罚:
拐卖中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被害人,超出拐卖行为范畴,要和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收买后出卖,定拐卖罪;
若还实施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也数罪并罚。

案情回顾:
小胡以出卖为目的拐卖了妇女小丽。在拐卖过程中,小胡对小丽实施了奸淫行为,还强迫小丽卖淫。同时,小胡为了防止小丽逃跑,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小丽重伤。另外,小许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小何,之后又将小何转卖,并且在收买期间非法拘禁小何。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的行为,其在拐卖小丽过程中实施的奸淫、强迫卖淫以及造成小丽重伤的行为,均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不进行数罪并罚,应以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
2、小许收买儿童小何后又出卖,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同时,小许在收买期间对小何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超出了拐卖行为包含的内容,应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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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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