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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0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52人
律师解析:
1.前提: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便未达犯罪数额标准,若有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作案,且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也可转化。
2.目的:
为窝藏到手赃物不被追回、抗拒司法人员或被害人抓捕扭送、销毁实施犯罪的证据
3.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当场”涵盖犯罪现场及刚离现场被发觉追捕的场所。

案情回顾:

小朱在公交车上趁人不备,盗窃了小胡的钱包,得手后迅速下车。小胡发现钱包被盗,立刻下车追赶并呼喊抓小偷。小朱为了不让小胡夺回钱包,在离公交车不远处停下,对小胡进行推搡、威胁,企图以此逃脱。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而小朱则坚称自己只是盗窃。

案情分析:

1、从前提条件来看,小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便盗窃数额可能未达到盗窃罪标准,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这一情节符合转化规定适用条件。
2、从目的条件来看,小朱为了窝藏到手的赃物(钱包),抗拒小胡的抓捕,其行为目的符合转化抢劫罪的目的条件。
3、从行为条件来看,小朱在刚离开盗窃现场(公交车)就被发觉并处于追捕过程中,当场对小胡使用了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当场”条件也满足。所以,小朱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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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主要是两种,即携带凶器抢夺和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犯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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