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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用于经营的债务谁承担

时间:2025.06.1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46人
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属于共同债务,双方一起还。
2.若债务超出日常开销,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的,也算共同债务,双方承担。
3.无法证明的,通常算个人债务,由借钱的一方还。
像经营生意借的合理债务多是共同债务,而用于个人挥霍投资,另一方不知情没受益的,可能是个人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瞒着小丽向小胡借款用于经营个体生意进货。后小朱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认为该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坚称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小丽应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朱借款用于个体生意进货维持生意运转,若能证明此经营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共同承担。
2、若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小丽确实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那么该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由小朱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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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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