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立即咨询在破产清偿的顺序中,普通股权益通常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首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员工的薪资、医疗、伤残补助和社保费用,包括法定补偿金。接下来是社会保险和欠税,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就包括普通股权益。因此,普通股权益属于普通债权的范畴,清偿顺序相对较后。
在破产清算时,有担保的债权通常能优先受偿。这种债权在债权人中,清偿的份额比普通债权高。破产财产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先用来偿还担保权人的有担保债权,这是为了保护担保权人的权益,稳定市场经济体系的金融秩序。
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很重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最先被清偿的。 2.员工工资、社保和补偿金,这是对员工的保障。 3.欠缴的社保费和税款,这是国家的权益。 4.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最后的清偿。 有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内优先受偿,不足或没有担保物的,按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等费用,包括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接着清偿其他社保费用和欠税;最后清偿普通债权人。在清偿时,各项债务按照比例依次进行。
破产清算启动后,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权利源于特定资产抵押,在破产清算中,抵押物变现的收益将首先用于偿还这类债权。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拥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抵押物变现后,扣除合理费用,剩余收益将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其余财产再按法定顺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