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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吗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1.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在侦查时,若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就要做精神病鉴定。
2.为保证鉴定准确科学,避免不合理影响侦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
但其他鉴定时间需计入。
3.侦查机关在鉴定时也要开展其他侦查工作,鉴定完成后,侦查羁押期限接着算,保障诉讼程序与司法公正。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羁押。在侦查阶段,小许的家属提出小许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侦查机关决定对小许进行精神病鉴定。在此期间,小许的家属质疑,认为鉴定时间过长不应继续计入侦查羁押期限,而侦查机关内部对于是否计入也存在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为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避免鉴定时间对侦查羁押期限造成不合理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所以小许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应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2、除精神病鉴定期间外,其他鉴定时间要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在对小许进行精神病鉴定时,侦查机关仍需继续开展其他侦查工作。待鉴定完成后,侦查羁押期限继续计算,这样才能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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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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