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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应该到被告的居住所在地吗

时间:2025.06.07 标签: 损害赔偿 妇幼权益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民事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规则,需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到经常居住地法院。
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处除外。
2.特殊情形下,比如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身份关系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起诉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是朋友关系,二人因借款纠纷产生争议。小李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已离开A地到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何欲向法院起诉小李还款,小何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李则主张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自己经常居住地B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小李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其经常居住地为B地,按此原则,本案应到B地法院起诉。
2、本案不存在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等,所以不适用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管辖法院应为B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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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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