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民事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规则,需去被告住所地
法院起诉。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到经常居住地法院。
住所地是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
起诉时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处除外。
2.特殊情形下,比如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身份关系
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起诉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是朋友关系,二人因
借款纠纷产生争议。小李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已离开A地到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何欲
向法院起诉小李还款,小何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李则主张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自己经常居住地B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小李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其经常居住地为B地,按此原则,本案应到B地法院起诉。
2、本案不存在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等,所以不适用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管辖法院应为B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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