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资金罪主体涵盖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个体户
合伙人也属此列。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有三种情形应
立案追诉:
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
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
用于非法活动。
“
数额较大”起点通常是六万元。
3.像合伙人挪用个体户资金炒股达六万元,就可能涉罪。
立案后会
经侦查、
起诉、审判等程序,保障法律公正与
当事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是个体户合伙人。小朱未经小胡同意,挪用了该个体户资金8万元用于炒股。小胡发现后要求小朱归还,小朱表示资金暂时无法收回。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追究其责任,而小朱则觉得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资金,不构成
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个体户合伙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畴。他挪用个体户资金用于炒股这一营利活动,且数额达到8万元,超过了“数额较大”以六万元为起点的标准,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条件。
2、小朱虽称只是暂时借用资金,但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本身已涉嫌
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以此维护法律公正和小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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