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
姬郁,2015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现工作于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多起涉诉与非诉案件,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工作态度,坚守职业道德,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己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方对于本企业的所有资产都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其所涉及到的所有权益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公正且规范的转让或者继承操作,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份显然具备了转让的可能与必要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是有权将自身所拥有的债务转化为相应的权利,并据此赋予追债公司予以追偿,但此等转化需在通知到债务人之后方能产生事实上的法律效应。
债权转让需合法有效,要素不变,有书面协议,为可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遵循程序。债务转让需真实有效,可转移,第三方须知情并同意,需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需告知债权人。
在法律体系中,个人有权转让债权但须满足条件:1)转让对象必须合法有效,不损害公益;2)债权核心内容不可变,仅主体变更视为转让;3)转让需双方明确达成意向并签订协议,转让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债权可转让。涉及个人信赖、特定身份关系或不可让渡的债权(如从权利)不得转让,以保障各方权益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