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能查清香烟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此价格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
2.无法查清价格时,有品牌的查获卷烟、雪茄烟,按查获地省级烟草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算;
无品牌的,先按上年度平均零售价格算,若有新规,也可按本年度平均零售价格算。
3.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按国家烟草部门下发的指导价格目录计算。
案情回顾:小许未取得烟草专卖
经营许可证,
非法经营香烟。执法部门查获时,部分香烟能查清购买价格,部分无法查清。对于能查清购买价格的香烟,金额为5万元;无法查清价格的香烟中,有品牌的部分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为3万元,无品牌的部分按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为2万元。小许认为无品牌香烟应按较低价格估算,与执法部门在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上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应按其销售或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能查清购买价格的5万元香烟,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2、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时,有品牌的卷烟、雪茄烟按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所以执法部门对无法查清价格的香烟的数额认定是符合规定的,小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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