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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能代位追债么

时间:2025.05.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1.债务人死亡符合条件时可代位追债,这和代位权制度有关。
2.若债务人不积极追讨到期债权,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但专属债务人的债权除外。
3.债务人死亡且有到期债权,其继承人未积极主张,致使债权人债权难实现,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追债。
4.行使代位权要走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并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据

案情回顾:

小何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向小何借款后不久意外死亡。小李生前对小胡享有到期债权,但小李的继承人小丽并未积极向小胡主张该债权,这使得小何的债权难以实现。小何认为自己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欲代位小李向小胡追讨欠款,而小丽对此持有异议,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此案中,小李死亡后,其继承人小丽未积极主张到期债权,影响了小何债权的实现,小何具备行使代位权的可能性。
2、小何若要行使代位权,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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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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