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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具体怎么执行

时间:2025.05.2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方式如下:
1.监视地点:
通常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可指定居所。
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指定居所,但不能是羁押或办案场所。
2.监督手段:
执行机关可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督其是否遵守规定,侦查时可监控通信。
3.被监视人义务: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住址等信息变动要24小时内报告。

案情回顾:

小何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小何有固定住处,但公安机关认为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在指定居所对小何执行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采用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小何进行监督,并对其通信进行监控。小何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对其通信进行监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本案公安机关的指定居所执行符合规定。
2、执行机关有权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所以公安机关对小何通信进行监控的行为合法,小何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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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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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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