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在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肩负重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总
承包单位拖欠工资: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建设单位需以未结清的
工程款为上限,先行垫付被
拖欠的
工资。
2.
违法发包等情况:
如果建设单位把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且承接方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由此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3.未及时拨付工程款:
若建设单位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进而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建设单位同样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在多种情况下都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责,这不仅是行业规范的要求,更是保障
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李。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小静拖欠农民工小朱等工资。同时,建设单位小胡还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小朱等农民工拿不到工资,遂要求建设单位小胡承担责任,小胡则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本案中小静
拖欠工资,小胡有垫付义务。
2、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等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拖欠工资的,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小胡违法转包给小李致工资拖欠,需担责。
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小胡存在此情况,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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