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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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本人在场而进行代位追偿定损的合法性问题探讨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中,对财产损失进行定损时通常需由肇事者亲自到场。尽管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愿意全额承担相应赔付,肇事者可不必亲自出席,然而仍须保证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派员亲临现场。只有经过该保险公司对汽车经销商或维修厂所作出的定损结果予以确认之后,方可启动汽车修复工作。

保险人支付或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其诉讼时效应为三年。该时效自被保险人知悉或应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对于诉讼的时效期间,它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其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规定确保了保险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