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退休返聘是指退休员工再度与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延续职业生涯。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关系时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返聘员工与聘用单位结束合作时,聘用单位无需提供同等经济赔偿。因此,返聘员工在辞退时通常不享有赔偿。
退休人员返聘未签合同被辞退一般不能获得赔偿,职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即使后期单位将其返聘,建立的也不是劳动关系。对退休人员返聘未签合同被辞退如何赔偿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退休人员被返聘的误工费当然是可以索赔的,退休人员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获取的收入这是正当的权利,根据法律上对误工费的定义来看,只要是当事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没有办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就应当赔偿,不应该局限于于年龄限制的。
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