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
未成年人惹事相关责任问题时,有以下明确规定:
1.
监护人责任: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惹事造成他
人损害,监护人需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他们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要承担
侵权责任。
不过,如果监护人已尽到
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
个人财产时,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财产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教育机构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若教育机构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损害是由
第三人侵权导致,实施
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
若教育机构同时也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归属,有助于保障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小何(7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小李(12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玩耍时,小何将小静推倒致其受伤。小静家长要求赔偿,小何和小李家长互相推诿,都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同时,小静家长认为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学校则称已尽到管理职责。
案情分析:1、小何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小静损害,应由小何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小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其行为对小静受伤有影响,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若小何、小李有财产,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静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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