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软件著作权不能重复申请。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时便自动产生。
不管软件是否发表,都不需要履行登记或注册手续。
软件创作完成后,
著作权自然归属于开发者等相关主体。
要是多个主体各自独立开发了同一软件,只要每个软件具备独创性,这些主体就能分别享有独立的软件著作权。
不过,这并非重复申请。
因为一旦软件著作权依法产生并确定了归属,就不存在再次申请以获取相同权利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里,若软件著作权存在争议,可通过
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来明
确权利归属、
固定证据。
但这并不等同于重复申请著作权。
比如两家公司都独立开发出类似功能的软件,它们的软件有各自独特之处,那么两家公司都能获得独立的软件著作权,而不是说某一方重复申请。
所以,软件著作权的申请遵循自动产生和独立享有的原则,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分别独立开发出一款功能相似的软件。小朱率先完成开发,认为软件功能一样,自己拥有该软件著作权,小李不能再申请。而小李觉得自己是独立开发,软件有独创性,自己也能申请著作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登记。小朱完成开发后自然拥有著作权。
2、若小李的软件具备独创性,虽与小朱软件功能相似,但因是独立开发,小李也享有独立的软件著作权,并非重复申请。著作权争议可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明确归属、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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