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判断,关键在于考察资金的实际用途,比如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处理方式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而利益归属个人;或者借给他人,最终受益者是否为个人。核心是看资金的运用是否满足了个人的需求和利益。
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判定,主要看资金是否实际用于个人行为,比如投资、消费这些;还要看是不是在账务上以单位名义处理,利益归个人;或者是借给他人,最终受益者还是个人。核心就是看资金运用是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和利益。
挪用资金罪中的“用于个人或特定人群用途”,指的是把单位的钱给这些人用:给单位的创立者、核心成员和其他相关自然人用;用自己的公开身份,把钱给跟自己有联系的其他单位用;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没经过授权,就用单位名义把钱给其他单位用,为了自己捞好处。
挪用资金罪中,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供个人使用的,不论金额多少,如用于盈利活动或非法用途,即使未超三个月,也视为犯罪。金额较大、涉及非法领域的挪用行为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