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
吸收合并里,原公司的
债务会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来承接。
2.依据《
公司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要签订合并协议,同时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公司需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天内通知
债权人,并且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没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担保。
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无人承担。
要是合并后的公司不履行债务承继义务,债权人能够通过
诉讼等途径要求其承担责任,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法定
代表人。A公司与B公司决定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但合并过程中,B公司未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仅在作出合并决议后第十五天通知了债权人小胡,也未在报纸上公告。小胡得知后,要求B公司清偿债务,B公司以已进入合并程序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公司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并及时通知债权人且公告。B公司未按规定操作,违反了法定程序。
2、原公司的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承接,这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小胡有权要求B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若A公司不履行债务承继义务,小胡可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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