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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5.04.0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976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存争议。
理论上,母体中胎儿权益应受一定保护,若侵权致胎儿出生后死亡,近亲属或可索赔。
2.实践里,各地判决不同。
部分法院觉得未出生胎儿无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索赔;
也有法院考虑特殊保护胎儿权益,支持诉求。
3.主张赔偿,需证明侵权与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等。
能否获支持,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时怀有身孕的小李受伤,腹中胎儿最终死亡。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小朱认为未出生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理论角度,母体中胎儿权益应受一定保护,若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其近亲属是有可能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的。
2、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存在差异,部分法院以未出生胎儿无民事主体资格为由不支持索赔,也有法院考虑特殊保护胎儿权益而支持诉求。本案能否获赔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判断,且小李需证明侵权与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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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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