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通常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股东
个人债务,
债权人一般不能让公司清偿。
2.特殊情况: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股东是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对外
债务承担需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个人对外欠小李一笔债务。小李要求小朱所在的公司为小朱偿还债务。小朱认为公司和
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公司不应承担其个人债务。而小李坚称公司作为小朱的利益关联方,有义务替小朱偿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股东个人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偿,所以小朱的观点有法律依据。
2、若出现特殊情况,如小朱滥用
股东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小朱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小朱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是小朱个人债务,且无此特殊情况,公司无需为小朱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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