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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鉴定为盗窃行为

时间:2025.04.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2人
律师解析:
1.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拿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盗窃的条件:
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是直接故意,想非法占有财物。
客观实施秘密窃取,自己觉得不被发觉就拿走财物。
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3.例子:
潜入住宅偷东西、公共场所扒窃
4.盗窃财物价值达标,或多次盗窃等情形,按盗窃罪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在商场逛街,小朱见小李钱包鼓胀,遂起贪念。小朱趁小李专注挑选商品时,趁其不备,将小李放在上衣口袋的钱包偷偷拿走。小李发现钱包丢失后报警,警方经调查锁定小朱。小朱辩称自己只是“拿”了钱包,并非盗窃。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盗窃主体条件。
2、小朱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想非法占有小李的钱包,且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在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情况下拿走钱包,侵犯了小李对钱包的所有权。若钱包价值达标或小朱有多次此类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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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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