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按合同约定供货属于
违约行为。
违约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供应货物。
比如,合同规定每月供应某种规格的钢材若干吨,违约方就应按时按量供应。
3.采取补救措施,像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进行更换、修理等,使其符合合同要求。
若货物质量有瑕疵,就应更换合格产品或进行维修。
4.赔偿损失要依据因未按时供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如额外采购货物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延误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
5.若合同约定了
违约金,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
例如
买卖合同约定
逾期供货每日按货款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就得照办。
6.若因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总之,违约方需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小许每月向小李供应特定规格钢材若干吨。然而,小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供货,小李要求小许承担责任。小许认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不按合同约定供货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即小许需按合同按时按量供应钢材。
2、若货物有质量问题,小许应采取更换、修理等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应依据小李因未按时供货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额外采购费用和生产停滞损失。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小许需按约定支付。若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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