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停工留薪期由
工伤职工伤情、病情等决定,通常参照《江苏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判断。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超12个月。
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3.像骨折类工伤有对应停工留薪期。
职工要及时报告工伤,提供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需保障职工
工资福利不变并按月支付。
有争议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遭遇骨折工伤。公司认为按照《江苏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小朱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但小朱觉得自己伤情严重,需要更长时间恢复,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至6个月。双方就停工留薪期时长产生争议,小朱希望公司按6个月保障其工资福利,公司则坚持按3个月执行。
案情分析:1、停工留薪期通常参照《江苏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且不超12个月。小朱若认为自己符合延长条件,应向该委员会申请确认。
2、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不变并按月支付。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以确定最终的停工留薪期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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