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义上讲,“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超出其信用卡所允许限额或有效期限的情况下进行高消费、取现、转账等行为,且在此基础上,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地催缴服务后,该持卡人员仍然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达三个月以上的行为。在具体判断某一透支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时,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持卡人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其次,持卡人是否采取了规避或逃避催缴的措施。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因此,以上情况均不属于恶意透支范畴。
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例如透支金额、银行催缴后是否还款以及主观意图等。一般来说,如果透支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且在银行两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就会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一般表现为故意行为,持卡人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还是过度透支或肆意挥霍资金,最后导致还不上;或者是透支后直接逃逸、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偿;或者是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来躲避还债;更有甚者会利用透支的资金去干一些非法的事情。
对于恶意透支犯罪的认定标准,首先要符合这两个要求:其一,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没有按时还款,经银行两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其二,要确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额透支、肆意挥霍资金、逃避追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