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在夫妻关系
存续阶段获得,原则上会当作
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2.不过,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特定一方人身权益受侵害给予的
赔偿,像仅因一方遭受
精神损害而得的
抚慰金,那就应认定为这一方的
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3.在婆媳关系方面,若婆媳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婆媳关系等遭受精神损害获抚慰金,要依具体情况判定其性质。
4.要是难以清晰区分是对哪一方的赔偿,可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之后再依据双方在事件里的过错等因素做适当调整。
例如,婆婆长期刁难儿媳致其精神受损获抚慰金,若无法明确是仅赔给儿媳个人,就先按
共同财产对待,再看婆婆过错程度,若婆婆过错大,可适当少分该抚慰金给婆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和小丽婆婆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小丽因婆媳关系紧张,长期遭受婆婆刁难,精神受到损害,获得了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小朱认为该抚慰金是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小丽则主张此抚慰金是针对自己人身权益受侵害给予的赔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获得时,原则上当作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若是针对特定一方人身权益受侵害的赔偿,则为个人财产。本案中,小丽因婆媳矛盾获抚慰金,需具体判定其性质。
2、若难以清晰区分是对哪一方的赔偿,可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再依据双方过错等因素调整。本案若无法明确仅赔给小丽个人,先按共同财产对待,鉴于婆婆过错大,可适当少分该抚慰金给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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