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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了还能劳动能力认定吗

时间:2025.02.0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阅读:888人
律师解析:
伤残鉴定与劳动能力认定,这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伤残鉴定主要侧重于对因各类事故(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或疾病所引发的身体伤残状况进行细致的评定,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手段,明确伤残的等级,比如一级伤残最为严重,肢体完全缺失等,而十级伤残则相对较轻,仅残留部分功能障碍等。
劳动能力认定则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的。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因工)或者非因工作原因(非因工)遭受伤害后,对其劳动能力是完全丧失还是部分丧失进行鉴定。
这不仅仅是确定劳动者是否还具备劳动能力,还会明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以此来确定劳动者应享受的相应待遇,比如工伤待遇的高低等。
通常情况下,伤残鉴定的结果能为劳动能力认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因为它从身体伤残的角度给出了一个基础的评估。
然而,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它们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和作用。
如果劳动者已经进行了伤残鉴定,仍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劳动能力认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伤残鉴定结果、劳动者的实际身体状况、工作性质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认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地区以及依据不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劳动者在进行相关鉴定和认定时,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在工作中受伤,先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后小朱申请劳动能力认定,认定机构认为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但小朱觉得认定结果与伤残鉴定等级不匹配,认为应认定为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伤残鉴定主要评定身体伤残状况,小朱的八级伤残是对其身体伤残程度的评估,有明确的医学标准。
2、劳动能力认定侧重于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认定机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得出部分丧失的结论,与伤残鉴定不能简单等同,不同认定有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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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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