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诉讼的场景里,当有两个原告的时候,是可以委托其中一个原告去参加开庭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想让
诉讼代理人来代替自己进行
诉讼,那必须得向人
民法院提交一份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这授权委托书可是很重要的,得清清楚楚地记明委托的事项以及权限到底是啥。
比如说,如果委托了其中一个原告去代为开庭,那就得明确他
代理的权限范围,像代为陈述事实、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进行举证质证之类的这些方面都得明确好。
不过,这里得注意,被委托人一定要在授权的范围内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不能损害到其他原告的合法权益。
要是委托的事项超出了授权的范围,那可就有可能会对诉讼的进行以及最终的结果产生不好的影响。
总而言之,两个原告虽然可以委托其中一个原告去开庭,但是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理委托手续,并且得把权限明确清楚,这样才能
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作为共同原告
起诉他人。
小朱因有事,想委托小李代为参加开庭。
但在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委托书对小李的
代理权限表述模糊。
开庭过程中,小李在辩论环节做出一些超出小朱预期的发言,小朱认为损害到自己的权益,两人就代理权限问题产生争议,影响诉讼进程。
案情分析:1、两个原告可委托其中一人开庭,但需依法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委托书权限不明存在问题。
2、被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小李发言超出小朱预期,若超出授权范围,可能影响诉讼结果,应按规定明
确权限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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