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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不能拍卖

时间:2025.01.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作出规定,对于唯一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可以被进行拍卖操作的。
倘若这处住房属于被执行人以及其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居住房屋,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予以执行的。
然而,要是出现以下这些情形,即便它是唯一的住房,也有被拍卖的可能。
其一,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其名下拥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其二,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通过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来逃避债务
其三,申请执行人依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其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总之,到底是否会拍卖唯一住房,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唯一住房就绝对不能被拍卖,也不能随意地就对其进行拍卖,而是要综合各种因素,谨慎地作出决策,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李一笔债务未还,小李起诉胜诉,但小朱拒不还钱。小朱仅有一处住房,小李申请拍卖该住房,小朱则称这是其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应被拍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且该扶养人名下有能满足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小朱的唯一住房可能会被拍卖。
2、若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小朱通过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来逃避债务,其唯一住房也有被拍卖的可能。
3、若小李依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及其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小朱的唯一住房同样可能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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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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